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司促-31170-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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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顏呈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呈哲於民國111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397,615元正未給付,其中392,446元為本金;5,1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顏呈哲於民國111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294,760元正未給付,其中290,928元為本金;3,8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顏呈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77,091元正未給付,其中70,881元為消費款;6,21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70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2446元 顏呈哲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90928元 顏呈哲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70881元 顏呈哲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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