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司促-31557-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鄭舒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國外交易手續費伍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