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司促-31628-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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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智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智皓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案外人)潘素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9萬4,29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許智皓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4萬6,98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6985元 許智皓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6985元 許智皓 自民國113年 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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