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3-司促-31762-202502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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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2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張佑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佑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