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司促-31821-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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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2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孫立芝(原名:孫慧君、孫立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玖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