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司促-31949-20241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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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49號 債 權 人 蘇家慧 債 務 人 盧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債權人以其於113年7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30日依債務人指示,分別轉帳18,000元、7,000元、25,000元至債務人指定帳戶,債務人允諾於113年7月30日歸還債權人幫忙辦貸款費用15,000元及紅包共75,000元,然屆期債務人不接電話、不回訊息,亦未還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僅能釋明債權人共匯款50,000元至債務人指定帳戶,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請求逾匯出款項部分之原因及證明文件或更正為正確之聲明;惟債權人僅陳報與債務人係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等語,仍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相關資料,核其提出之文件尚無法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逾50,000元部分,是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逾主文所示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