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司促-32028-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28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陳葳即陳政心之繼承人 陳瀚即陳政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政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