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司促-32430-202412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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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30號 債 權 人 江維賢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福貴即李銀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0元,並 提出匯款單三紙,惟未釋明原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本件請求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資料。嗣債權人具狀陳稱其幫債務人代繳凱基銀行卡債,債務人稱日後還款,仍未還款等語。然仍未提出借據、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或其他釋明文件或已合法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明文件,本院尚無從依債權人提供資料,確認其主張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