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司促-32700-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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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式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由於債務人係公司,訴訟文書應向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始生效力,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天佑戶籍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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