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司促-32873-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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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債 務 人 鍾碧月 陳冠明 一、債務人鍾碧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壹萬 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上開債務人鍾碧月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鍾碧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冠明給付之。債務人鍾碧月、陳冠明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碧月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0日,邀同債務人陳冠明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85萬元,其中260萬元、344萬元、261萬元,借期均起於106年11月30日至126年11月30日屆滿;20萬元,借期起於106年11月30日至121年11月30日屆滿,260萬元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0%;344萬元、261萬元、20萬元利率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5%,按月計付。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9月08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779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依約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鍾碧月一次清償本金6,518,275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以及訴訟費等,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總約、借約、利率表、往來明細、存證、收件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8日止 年息2.71%,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1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8日止 年息3.252%,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1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8月09日止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2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3年09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08日止 年息2.86%,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2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09日起 民國114年07月08日 年息3.432%,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2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6%,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3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3年09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08日止 年息2.86%,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3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08日止 年息3.432%,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3 0000000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6%,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4 123581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122408元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 年息2.86%,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4 123581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122408元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 民國114年09月08日止 年息3.432%,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004 123581元 陳冠明、鍾碧月 其中122408元自民國114年09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6%,倘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碧月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陳冠明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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