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司促-33039-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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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9號 債 權 人 吳詹美完 吳俊賢 以上債權人等聲請對債務人李詩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等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等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詩忠住 所設於基隆○○○○○○○○中山辦公室,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且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