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司促-33058-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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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慧伶即陳信安之繼承人 陳雨鳳即陳信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伍拾壹萬柒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