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司促-33444-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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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285,182元 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2%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 1.072%計 算 自113年8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以2,544元按週年利率 1.072%計算。 自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以5,111元按週年利率 1.072%計算。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以7,701元按週年利率 1.072%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285,182元,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285,182元,自114年2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2.14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