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司促-34165-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65號 債 權 人 蔡易學 債 務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計天雄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二紙借款契約書,其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前清償全部債務,據此推知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始應支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