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司促-34181-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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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陳彥穎 債 務 人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 債 務 人 謝豐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參 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紹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 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附表一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70元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謝豐州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 417,883元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70元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謝豐州 自民國113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417,883元 自民國113年 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2元 呂紹傳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 427,431元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2元 呂紹傳 自民國113年 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427,431元 自民國113年 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