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司促-34204-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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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范貴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玖佰玖 拾壹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元,及其 中參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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