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司促-34285-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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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鈺昕 簡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鈺昕於民國109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簡明華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03,430元。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簡鈺昕113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27日起算利息;債務人簡明華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80,98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987元 簡明華、簡鈺昕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80987元 簡明華、簡鈺昕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987元 簡明華、簡鈺昕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