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司促-34584-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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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8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57,73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47,937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47,93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8,817元、違約金雜費計978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937元 林威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