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司促-34593-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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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永源於91年09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780元 陳永源 自民國95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07426元 陳永源 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