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司促-34831-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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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3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韋翰即陳俊龍之繼承人 陳品蓁即陳俊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俊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