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司促-34949-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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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昱承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奕嘉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