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司促-34951-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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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黃郁涵即蔡雅珠之繼承人 黃俊嘉即蔡雅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雅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伍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