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司促-34953-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莊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拾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