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司促-34958-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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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莊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肆拾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