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司促-35236-202412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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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6號 債 權 人 王麗美 王美麗 蔡慶雲 彭瑞燕 劉守真 黃婷婷 葉素玲 債 務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麗美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 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美麗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慶雲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瑞燕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守真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婷婷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素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