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司促-35291-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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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立泓 債 務 人 張志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立泓於民國107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8,45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張立泓又於民國110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6,12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張立泓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張志絃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二次借款分別尚欠10,770元整、46,125元整,合計56,89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895元 張立泓、張志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895元 張立泓、張志絃 自民國113年 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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