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司促-35310-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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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告鍾文儀欠錢,說她積欠了六萬一千多塊的電信費,都已經催繳過了,但還是沒付。法院現在發支付命令,要鍾文儀還錢,不然就得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她沒異議,中華電信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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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鍾文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1,06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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