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司促-35351-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俊廷於97年01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234元 陳俊廷 自民國99年0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002 新臺幣75011元 陳俊廷 自民國100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