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司促-35839-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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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謝易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易辰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1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