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司促-36316-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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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1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連辰溢即連奕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肆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