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司促-36366-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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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吳明達 債 務 人 李哲緯即李昇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參仟柒佰柒 拾壹元,及其中陸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其中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