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司促-36375-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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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漢銓 王中榮 一、債務人王中榮、王漢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 零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漢銓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王中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5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98,85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漢銓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60,368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中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3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0368元 王中榮、王漢銓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160368元 王中榮、王漢銓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368元 王中榮、王漢銓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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