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司促-36429-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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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許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㈣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㈥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㈦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