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司促-36572-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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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黃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黃淑英前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1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1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嗣依銀行公會無擔保案件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7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合併函、借款約定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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