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司促-36663-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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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6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陳鴻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參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伍仟伍佰柒拾壹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