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司促-36750-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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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王智弘 王仁琦 一、債務人王智弘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仟玖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王智弘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智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仁琦給付之。債務人王智弘、王仁琦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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