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司促-36760-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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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博凱 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博凱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陳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77,641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博凱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5,90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二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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