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3-司促-37102-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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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02號 債 權 人 陳妍蓁 債 務 人 林霈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債權人就核 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霈宸除應返還債權人轉出之100,000元外,另應給付債權人寄出10箱美姸天然酵素8,000元,惟債權人未提出寄出該美姸天然酵素及約定價款為8,000元等釋明資料,是本件請求逾主文所示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