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3-司促-37204-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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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04號 債 權 人 兆之丘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債 務 人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肆佰參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息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積欠之管理費並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該社區之完整規約,經本院於114年1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利息請求應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