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司催-814-2024112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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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白紾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9573 9 107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5472 2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