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司全聲-46-20241018-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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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莊金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俊德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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