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司全聲-49-20241224-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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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尤思敏 相 對 人 黃少峰即黃皓政即元星興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48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48號 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