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司全聲-52-20241018-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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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鄒柏榕 相 對 人 洪一正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25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而所稱「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之清償、抵銷或債權人之免除而消滅;而債權人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因而拋棄原有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一正間假扣押事件, 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2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鈞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792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相對人未就關於聲請人敗訴之部分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今聲請人已清償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郵政匯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25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兩造間本案訴訟經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792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應與另一被告李莉莉連帶給付相對人本金新臺幣(下同)31,220元,及自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與李莉莉於112年3月22以土城青雲郵局000044號存證信函,檢附97,437元郵政匯票寄送相對人,以清償本院111年度板小字第4691號、111年度板簡字第2792號及111年度板小字第22號等確定判決之債務,有存證信函、回執、郵政匯票及證明單在卷可稽,本院分別於113年8月21日、113年9月25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收受後迄未表示,本件已足形式認定聲請人確已清償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符合前揭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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