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全聲-57-20241107-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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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鄭朝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