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司全聲-60-20250305-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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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宜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行政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8日裁 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 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