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司全聲-60-20250305-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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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宜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行政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8日裁 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 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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