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司全聲-64-20250113-2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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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藍偉華 相 對 人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一百零九年度司裁全字 第四四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權人原以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為假扣押原因者,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或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虞,現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等情形;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又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47 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4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暨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以109年度司 裁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4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裁判確定。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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