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司全聲-65-20241210-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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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志連 張孝中 鄭宜芳 相 對 人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71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 聲請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1號假扣押裁定,並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查封在案。嗣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全字第71號假 扣押卷及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原因事實,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惟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