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司全聲-66-20241209-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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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邱琛樺 邱元皇 邱黃菊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振義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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