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司全聲-69-20250117-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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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沛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金寶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然於聲請時並未指明欲聲請 撤銷之假扣押裁定案號,經本院以113年12月2日新北院楓民事弘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假扣押裁定影本,然聲請人於同年月19日提出之補正狀內仍未見假扣押裁定影本,致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欲撤銷之假扣押案號為何,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