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司司-518-20241007-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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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陳國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香港商鵬鼎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 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香港商鵬鼎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 北市新店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